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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节(2 / 4)

有话没说完,于是说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发表观点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入户盗窃的情形,只要是被发现而当场使用了暴力,就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因被人发现,被告人关江为灭口而将被害人杀死,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所以本案应定性为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完毕。”检察员说完看向审判长。

“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不能机械地照搬法条,而应综合考虑其解释目的和依据进行适用。本案中,被告人关江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入户抢劫,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上述解释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加重法定刑的几种情形,第一条主要解释的是‘户’的概念,以及哪些情形构成“入户抢劫”的问题。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解决的是入户盗窃‘能否’转化为入户抢劫的问题,而不是对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实施暴力行为的定性进行一刀切。

其次,该解释是依据《刑法》作出的,在理解和适用时不能违背刑法的基本要求和立法精神。

根据《刑法》规定,一罪的构成,要具备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全部构成要件,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

《刑法》的司法解释必须以刑法条文为依据,并忠实于《刑法》条文的立法原意和精神。

因此,对该解释中关于“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规定的理解,应以《刑法》关于转化抢劫的规定为前提。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已明确规定了转化的前提只能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三种情形,解释的规定自然也不能超出这三种情形。

最后,对于《刑法》条文中已经明确且没有歧义的,司法解释也不必加以解释。因此,上述解释并未重复列举这三种情形,不能因为解释中没有明确表述这三种情形就片面地理解为所有‘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不问具体情况,均一概认定为入户抢劫。

换句话说,如果被告人入户盗窃时被发现,因见被害人美貌,遂放弃了盗窃的念头,当场实施暴力将其强奸,情节亦符合‘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如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将其强奸行为认定为入户抢劫,显然是荒谬的。

因此,在适用上述解释时,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必须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规定。

如果被告人在实施暴力时,不具备《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就不能机械套用上述解释,将其行为认定为抢劫。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仅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够成抢劫罪。完毕。”杜庸回应道。

……

庭审结束休庭后,合议庭直接进行了宣判。

中院认为,被告人关江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采用手掐、刀割被害人关童颈部的手段,致被害人关童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被告人关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关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关江直接瘫在了被告席上,被法警拖出了法庭。旁听席上关江的母亲张水兰直接心疼的昏死过去,经过一番抢救,张水兰才缓缓睁开了双眼,眼泪止不住的往下流,一句话都说不出来。

在杜庸和云乔的帮助下,关继宝将媳妇搀扶出了法院,上了杜庸的捷达车。见关继宝媳妇如此,杜庸不忍,决定开车送他们回去。

合伙人会议

“杜律师,我儿子的案子还有可能改判吗?”捷达车内,关继宝一脸的泪水,抱着眼神呆滞的媳妇张水兰,问道。

“可以上诉,但是我觉得……希望不是太大。”杜庸犹豫了下,还是说出了心里话。

听杜庸说完,关继宝没有再说话。

关继宝夫妻现住在隔壁村的亲戚家里,不敢回村,怕被害人家属报复。将关继宝夫妻送到住处后,关继宝对杜庸和云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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