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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节(3 / 3)

在场众人后,开始介绍案情,方轶听的明白,感情桂总也是受人之托,他是本地一家公司的法务总经理。而刘律师是承办此案的律师。

方轶估摸着,桂总是当事人的朋友,是过来监督看效果的,刘律师才是真正攒局的人。

“我们之前给诸位发过简单的案情介绍,今天我把知道的情况向大家再详细介绍下……”桂总说完后,刘律师没什么废话,直接开门见山,估计是预约的大酒店会议室费用比较高,有时间限制。

案情是这样的,两年前,被告人桂汉新、艾士才找人代办,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注册了一家名为万利的投资公司。

桂汉新和艾士才分别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董事长。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项目投资策划、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转制策划、咨询。

公司成立后,二人原本想做投资业务,可之前找的资金方突然出现了问题,不再出资,二人的公司没有了资金来源,只得另寻发财之路。

桂汉新和艾士才经过一番市场考察,发现资本市场不仅有主板,还有新三板和地方的四板市场,说白了各方面都想在这块肉上咬一嘴,但是效果……

除了主板市场外,其他市场也就是那么回事,不仅流动性极差,投资门槛也高,有业务的机构是不愿意投的,说白了就是个鸡肋,食之无味,但是因为花了大精力,大资金,直接放弃又有点不甘,只能不死不活的吊着。

后来桂汉新和艾士才一琢磨,不管是主板市场,还是新三板,又或是地方的四板市场,目标只有一个,都是靠股权的转让来赚钱。

既然这样,为什么自己不搞一把呢,为未上市的股份公司提供股权变更和融资的业务。为什么要做未上市股份公司的业务呢,因为上市公司不带他们玩。

于是二人预先做了一番功课,准备了一套看起来非常专业的说辞,开始寻找需要融资的股份公司。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二个多月的奔走,二人终于开发出了五家股份有限公司,开始为五家客户代销股票。

此后,二人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加快代销股票的进度,又找了两家投资公司跟着自己一起干,并制定了每股股票对外销售价格及内部交割价。

随后三家投资公司以股票短期内即可上市,并可获取高额的原始股回报为名,向其他公司和个人推销上述公司的股票。

半年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万利投资有限公司从事代销股票业务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做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处罚决定。

桂汉新和艾士才凑在一起,又找到了之前给自己代办公司注册业务的中介机构咨询,对方给他出了一个主意,并拍着胸脯说这么做准没问题,他们之前就这么操作过。

代办机构给他们出了一个增加经营项目的主意,在原有公司经营项目中增加“代办产权交易申请手续”。

桂汉新和艾士才一听眼睛放光,于是便委托中介机构在投资公司的经营项目中增加了“代办产权交易申请手续”的经营项目,继续代理销售客户公司的股票。

此后有投资人发现万利投资有限公司宣传的挺好,可实际上不是那么回事,那几家公司根本就没有上市的可能,便要求退股,经多次协商未果。投资人向公安部门报案。

公安部门立案后,以非法经营罪将万利投资有限公司查封,并将桂汉新和艾士才抓获。

无比丝滑

经调查,截止案发前,桂汉新和艾士才共计向三百一十六名投资者销售上述五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总股数达二百一十三点六二万股(原本五家公司没有那么多股,股份拆细后,公司的股票才多起来),销售总金额达人民币七百六十九万八千三百元,从中获利人民币三百一十余万元。

实践证明,不管相关部门如何宣传教育,警方如何警示老百姓,总会有很多梦想一夜暴富的人,不顾一切向那遥远而虚无缥缈的暴利狂奔,最后搞的一地鸡毛。

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找到了万利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刘律师,委托他和他的同事为两被告人辩护。

一年后,桂汉新和艾士才的案子被检察院移送去了市中院,一周前,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桂汉新和艾士才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三被告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单位与被告人从事的是产权转让业务,并非经营证券业务;

第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依法可以转让,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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