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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0节(3 / 3)

,耿迪知道这么跑下去早晚被抓,便点头同意了。

叔叔怕耿迪再逃跑,便借着去卫生间的功夫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不久后公安机关来到家里将耿迪抓获归案。

耿迪归案后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不久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耿迪的案子移送到了中院。

经审理,中院认为,被告人耿迪因借钱不成,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中将被害人解亮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

鉴于被告人耿迪作案后能在亲属的规劝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中院判决,被告人耿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耿迪系其叔叔耿昆水向公安机关举报被抓获,被告人本人并未主动投案,而且耿迪在公安机关抓捕时报的是假姓名,不具有投案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其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检察院以耿迪杀人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原判量刑畸轻为由,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原来的那位辩护律师觉得这案子没有什么机会,搞不好二审耿迪会被判死刑,于是见好即收,找了个理由拒绝了二审的委托。耿昆山没办法只能另找律师,他在网上查到了方轶的介绍,于是便来到了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想将案子委托给方轶。

“方律师,杀人偿命的道理我明白,但是……,现在检察院那边提出抗诉,说法院判我儿子死缓,太轻了,我儿子不构成自首。

虽然报案的是我兄弟,但是我兄弟在报案之前已经问过我儿子了,我儿子耿迪是同意去公安机关自首的……”耿昆山看向方轶,期盼他能说出些自己想听的话。

杀人后取财是啥罪?

“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包括三种情况:一、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二、犯罪嫌疑人在亲友的规劝、陪同下投案;三、由亲友送去投案。”方轶道。

“方律师,按照您的说法,我儿子应该属于第二种,在亲友的规劝下投案。”耿昆山道。

“您听我说完,第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比较好理解;第三种情况是由亲友送犯罪嫌疑人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也比较好区分。关键是第二种情况。

在第二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必须已经实际实施了投案的行为,或者已准备去投案,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

如果犯罪嫌疑人仅有投案的意思表示,而无实际的投案行为或者不能证明确已准备去投案,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本案中,您儿子耿迪在案发后逃到他叔叔家,在他叔叔的追问下,将杀人的事说了出来,并在叔叔的劝说下同意去自首。这只能表明他有投案的意思表示。

之后,他叔叔担心耿迪反悔,偷偷报案,公安机关将耿迪抓获归案。

您儿子耿迪虽然已有投案自首的意思表示,但并未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也未委托他叔叔代为投案,他叔叔报案后也未送他去投案,也就是说耿迪没有投案的行为,故按照法律的规定,耿迪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自首。”方轶解释道。

“啊?!这么说我儿子肯定要被判死刑了?”耿昆山一下慌了。

“那也不一定。

耿迪的行为虽然存在不被认定为投案自首的风险,但耿迪的叔叔耿昆水积极规劝耿迪投案自首,并主动报案,耿迪在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我认为省高院在判案时不可能不考虑,极有可能会从轻处罚,维持原判。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争取犯罪分子的亲属积极配合,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方轶道。

“哦,这样说,我儿子还是有机会活命的!”耿昆山心里稍微踏实了些。

“不过这案子确实不好办,案件事实非常清楚,风险还是有的,我不能给您任何保证。”方轶道。

“嗯,明白!反正检察院已经抗诉了,我肯定不能让我儿子等死,哪怕有一线希望,我也会试试。”耿昆山点头道。

送走了耿昆山,接下来的几日,方轶带着周颖去看守所和法院,忙了一阵。

两日后,方轶办公室内,周颖将耿迪杀人案的关键信息都写在了白板上。方轶坐在一旁的沙发上,喝着茶。田欣坐在一旁,拿着本和笔,听着。

黄援朝不做刑事案子,田欣听说方轶接了一个死刑案子,便请周颖与方轶打招呼,想过来听听,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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