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到了!”吴美凤被关在里面一个多月了,潜意识里只有服从二字,没有半点年轻人的朝气和叛逆。
“你和赵四喜去小学校附近做什么?”检察员再次问道。
“赵四喜让我把陈悦骗上车,拉去酒店。”吴美凤老老实实道。
“你照做了吗?”检察员问道。
“嗯,做了。”吴美凤道。
“你是以什么借口将被害人骗上车的?”检察员问道。
“我说我是来大富豪酒店面试的,不认识路,让她帮带路。”吴美凤道。
“之后发生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我们到了酒店,陈悦想……想下车,被赵四喜绑了。”吴美凤抽泣着说道。
“后来你做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没……没什么。后来的事,赵四喜没……没让我参与。”吴美凤边擦眼泪边道。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道。
“被告人吴美凤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道。
“被告人吴美凤,在实施绑架被害人之前,你和赵四喜是谁先提议绑架被害人的?”方轶问道。
之前检察员在发问时,故意把前面省去了,而前面的“共谋”环节对被告人吴美凤非常有利,所以方轶有必要让被告人吴美凤说出来。
在最后一次去看守所会见时,吴美凤的情绪已经不像一开始那么激动了,方轶把利害关系都告诉了她。吴美凤被抓后因为害怕,所以崩溃了,情绪不稳定,但是她不傻,知道方轶的话意味着什么。
“是赵四喜先找我提的。”吴美凤道。
“他是怎么说的?”方轶问道。
“他告诉我陈守义欠……欠他钱,他现在没……没钱给我们发工资,就是因为陈守义不还钱。
他让我帮他把陈悦骗到酒店,他要跟陈守义谈欠款的事。等他把钱要回来……就给我发工资。”吴美凤情绪稍微稳定了些,断断续续的说道。
“赵四喜拖欠你多少工资?”方轶问道。
“二个半月工资,一共六千元。”吴美凤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赵四喜和吴美凤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构成绑架罪,被告人赵四喜系主犯,被告人吴美凤系从犯。
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赵四喜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吴美凤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完毕。”检察员道。
被骗了!
被告人赵四喜及其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表示认可,并提出被告人赵四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美凤坚持自己没有绑架的故意,自己是被赵四喜骗去帮忙的。
“被告人吴美凤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吴美凤与被告人赵四喜共同实施了绑架被害人陈悦的行为,但被告人吴美凤与赵四喜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第二个条件,犯罪主体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第三个条件,犯罪主体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二被告人的年龄均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均符合上述第一个条件。
第二个条件,共同犯罪故意,是构成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数人同时对同一对象实施同种犯罪,也只是同时犯,而非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当两人同时对同一对象实施相互支持、帮助的犯罪行为,如果双方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没有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是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
本案中,被告人赵四喜对被告人吴美凤谎称有人欠他债务不还,劝吴美凤去把其女带来,逼其还债。
吴美凤误认为赵四喜绑架被害人陈悦是为了索取债务,而不知道赵四喜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
吴美凤虽然与赵四喜一起实施了绑架被害人陈悦的犯罪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第三个条件),但由于其主观上认为绑架陈悦是为了向其父亲索债,其犯罪故意的内容与被告人赵四喜完全不同,二被告人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二人不构成共同绑架犯罪,只能按各自所构成的犯罪分别定罪量刑。
本案中,被告人吴美凤应构成非法拘禁罪。辩护人建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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