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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节(3 / 4)

解释》的规定,在挪用资金罪的第一个量刑档次中,无论是‘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还是‘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标准均是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数额标准的二倍,即五万元乘以二,也就是十万元。

一般来说,根据刑法用语的统一性要求,同一法条中的同一用语确实应该做出同一解释。但对于挪用资金罪而言,辩护人认为,如果两个量刑档次中‘数额较大’做同一解释,不仅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也违背了上述《解释》的本意。

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也就是法定刑的升格条件。

辩护人认为,‘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相比较,前者为轻罪,后者为重罪。‘挪用不退还’的情形在上述两个罪名中均为量刑档次的升格条件,所以‘挪用资金罪’中‘挪用不退还’的升格条件理应适用更高的金额标准,应按照上述《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二倍计算升格标准,即为二百万元以上不满四百万元。

如果将挪用资金罪中,作为刑档升格条件的‘数额较大不退还’,按照第一刑档中的“数额较大”(即十万元)进行认定,将导致挪用资金罪的法定刑升格标准为十万元,而挪用公款罪的法定刑升格标准(挪用不退还)却为一百万元的情形,罪刑明显不相适应,而且也违背了从严治吏的立法本意。

另外,对《刑法》条款中同一用语作不同解释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奇怪。以《刑法》中频频出现的“暴力”用语为例,“暴力”包括致人死亡、重伤的暴力,致人轻伤、轻微伤的暴力,以及日常生活中只是造成肉体的暂时痛苦而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性伤害的暴力。

但是在对具体犯罪行为中的‘暴力’进行量刑时,仍应当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将‘暴力’的危害程度与相应的法定刑合理的对应起来。

同理,在挪用资金罪当中,由于“数额较大”分别处于两个量刑档次当中,按照同一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必将导致罪刑不相适应,违背立法的初衷。

本案中,上诉人云齐挪用资金为十五万元,且未退还,一审法院认定为“数额较大不退还”,在第二刑档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选择量刑,是对挪用资金罪数额标准的不正确解读。

辩护人认为,云齐挪用资金十五万元不符合第二刑档中“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标准,应在第一刑档中进行量刑。

综上,请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云齐有期徒刑六个月。完毕!”方轶道。

……

该走的程序都走了,法庭上该说的话也都说了,方轶已经做出了最大的努力,至于结果是什么样,除了合议庭的法官,谁都不知道。

休庭十分钟,法庭上的气氛有些压抑,云振兴想过来找方轶问问情况,但是见众人都坐着不动,又有法警来回晃悠,他最终还是没有离开旁听席。

辩护席对面的公诉人席,两名检察员在低头低声嘀咕着什么,距离太远,方轶听不到。

很快,十分钟过去了,三位法官走进了法庭。

“……请法警把上诉人云齐带上法庭。”见云齐被法警带入法庭,审判长底气十足的说道:“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本案上诉人云齐挪用本单位资金十五万元,不符合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数额标准,仅符合“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标准,故对该行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量刑。

原判对该行为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量刑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判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的判项;

二、撤销关于上诉人云齐量刑及退赔的判项;

三、上诉人云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四、责令退赔所挪用资金(已退赔)。”

听到最后改判的刑期后,站在下面的云齐脸上一松,有期徒刑六个月,折抵之前已经被羁押的时间,再有一个来月就可以出去了,云齐怎能不放松。

云振兴也长处了一口气,儿子的刑期由三年改判为六个月,他还有什么不满足的。非得改判无罪吗?他是个明白人,自己儿子犯了罪是不可能无罪释放的。

方轶却感到有些意外,没想到法院真的采纳了自己的量刑建议,改判云齐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其实仔细想想,也在情理之中,毕竟云齐的家人积极退赔了挪用的资金,而且云齐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一审法院按照第二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的最低刑期三年对云齐进行处罚,二审法院考虑到案情,也会考虑适用第一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低档的刑期,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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