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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节(1 / 3)

方轶理解方家的苦衷,也只能先这样了。

上诉期最后一天,方轶打电话给法官,法官告诉方轶,检察院没有抗诉,被告人也没有提起上诉,法院已经准备逐级上报最高院了。

说实话,方轶真心觉得县法院对周光的判决有些过重,但是当事人不想上诉,他也没办法。

五月的天气已经热了,曹晓慧越来越忙,根本没时间管儿子方安志,方轶没事时喜欢带着小志回村里,村里的空气好,气温也低一些,住着舒服。

这一日,方轶来到区法院第十审判庭,今天是杨旭强奸案开庭的日子。杨旭的父亲杨宝山没有来旁听,不是他不关心儿子,而是因为这是强奸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不公开审理。坐在方轶对面的是两位年轻的女检察员。

“……我们认为,被告人杨旭将被害人许敏带到酒店,意欲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与其发生x关系,但被害人捂住下体反抗,致使被告人杨旭未能如愿。被告人杨旭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

鉴于被告人强奸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们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完毕!”女检察员道。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之前方轶曾去检察院与检察员沟通过案情,虽然检察员认可方轶的大部分意见,但是双方就杨旭的行为到底是未遂还是中止,看法不一致。检察员坚持杨旭的行为是未遂,所以起诉书是按照未遂建议的刑期。

“被告人杨旭,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长道。

“听清楚了,有异议。我不是强奸未遂,是我自愿放弃的,我的行为应该属于犯罪中止。”杨旭辩解道。

之前方轶在会见时,给他解答了强奸未遂和强奸中止的区别,同时也说了辩护方案,杨旭是个聪明人,不需要方轶特别说什么,自然知道该怎么做。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道。

“被告人杨旭,被害人许敏是否是你带去酒店的?”女检察员问道。

“是。”杨旭道。

“你们两人当时是什么状态?”女检察员接着问道。

“我们在酒吧喝了不少酒,但是意识还算清晰。”杨旭道。

“进入酒店房间后,你们做了什么?”女检察员问道。

“我想跟她亲热,但是她拒接了,后来我强行把她推倒,扑了上去……(此处省略百字)”杨旭将当时的情况讲述了一遍,与之前他对方轶讲的没有差别。

“你再回忆下,是不是她先护住了身体下部,你无法施强,所以才放弃的?”女检察员问道。

“反对!审判长,公诉人的问题存在诱导性,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方轶不待杨旭开口,立刻道。

“公诉人注意你的提问方式。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这个问题。”审判长皱了下眉头道。

“好的,我的问题问完了。”女检察员一脸的不服气,瞟了方轶一眼。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道。

“需要发问。”方轶道。

能吗?

“被告人杨旭,你们去的是什么等级的酒店?”方轶问道。

“五星级酒店。里面装修的很好。”杨旭道。

“隔音效果怎样?”方轶问道。

“隔音非常好,之前我去过多次,即便房间内电视声音放的很大,也不会影响到隔壁。”杨旭道。

“刚才你说你们都喝了酒,喝到什么程度?”方轶问道。

“喝了不少,具体有多少杯我也记不得了。我当时头有点晕,但是头脑依然清晰,她也差不多。去酒店房间时,她是自己走进去的,虽然走路有些不稳,但是意识清醒。”杨旭回忆道。

杨旭所说与当时的情况出入不大,这一点从公诉人提供的酒吧和酒店楼道的监控录像就可以看出来。

方轶之所以这么问,就是想告诉法官被告人和被害人当时都喝了酒,而且酒后头脑清醒,被害人是自愿去的酒店房间,进房间干什么,两人心知肚明。至于之后房间里发生了什么,可以自行脑补,可以存疑!反正双方各说各的理,都没有证据。

“审判长,我问完了。”方轶道。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除现有证据外,双方是否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道。

“没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双方均道。

“下面由公诉人举证。”审判长道。

“第一份证据,酒吧和酒店的监控录像记录,证明被害人是被告人带去酒店的。”女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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